吴元中:涉及个人的信息并不都是隐私

2014年02月11日08:20  东方早报

  据媒体报道,2012年9月,因为涉及自身拆迁利益,北京房山区长阳镇独义村村民张某向房山区审计局递交申请,要求公开关于2009年度轨道交通房山线拆迁工程(独义村部分)资金跟踪审计。同年10月,张的申请被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后经行政复议,北京市审计局维持了原决定,张某遂将房山区审计局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独义村村民各家补偿的具体数字为个人隐私,不在政府信息公开之列,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都能树立起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意识,无疑是应受鼓励的社会进步象征。然而,让人疑惑的是,同为征收拆迁补偿人,难道要求知道他人尤其是同一集体组织人员的补偿数额也会触犯个人隐私吗?果真如此的话,被征收拆迁人怎么会知道自己是否受到同他人一样的公平补偿而没被欺骗呢?毕竟,征收机关并不坚持统一补偿原则,而是根据征收拆迁难度“灵活掌握”补偿标准,特别是对“钉子户”进行高补偿的事时有发生,而这无疑让自觉配合征收工作的拆迁补偿人吃亏。此外,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发生了许多基层干部侵吞补偿款的事件。如果不能知道各户的补偿总额是否与征收机关拨付的总款额相一致,或者不能由此查出补偿款是否另有不法或不合理流向的话,如何知道村民的补偿款不被侵蚀?

  不用说,正如任何权利都有其条件性、不是绝对的一样,公民隐私权也不是绝对的。它不仅要让步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而且还要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与相互冲突的权利的具体情形进行取舍。更毋庸置疑的是,个人隐私是分层次的,那些越是接近个性自由内核的信息保护程度越高,反之就越低。如果信息和私人个性层面完全无关的话,就不会受法律保护。所以,并不是所有涉及个人的信息都属于隐私。

  事实上,之所以为个人隐私,一方面在其私密性,不为他人所知,另一方面还在于这种私密纯属个人的事情,与别人无关。然而,征收补偿费没有严格的私密性,因为作为政府征收而不是私人交易,征收行为与补偿标准都是公开的,而且所征收的土地房屋也都是公然摆在那儿不可隐藏,被征收人宅基地的划给面积以及承包地大小本就是在集体组织内部公开的,所以如果政府与集体组织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坚持公开的补偿标准的话,各户的补偿费几乎是众所周知的。另外,征收补偿是政府行为而不是私人交易,就因为其具有公共性质。具体而言,尽管从被征收人的角度看,其得到多少补偿费具有私人性质,但从政府支付与集体组织分配角度看,征收补偿是一种公共行为,尤其是关系集体组织成员利益的集体行为,从而诸如具体补偿数额之类信息就不仅是受偿人的私事,并不完全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尤其是,宅基地和承包地性质上是集体财产而不是房屋所有人或土地承包人的个人财产,所以在征收时并不一定把补偿费都补给个人,而应当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分配方案。这就根本决定了,各个被征收人分得多少补偿费是由大家决定的,在集体组织内部是公开的,对集体组织成员而言根本没有私密性,不是隐私。

  不仅如此,对于分配补偿款这种涉及所有村民利益或村民普遍关心的事,即使没有经村民会议决定,而是由干部私下决定,也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及时公布,而且在村委会不及时公布或公布不实的情况下,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村民反映负责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所以,知悉补偿款的分配及去向,不仅事关集体组织成员对领导班子的权力行为进行监督,更是一项村民涉及自身利益的知情权。别说不涉及个人隐私,就是涉及到隐私问题,也必须依法为集体组织成员基本的知情权让步。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以村民补偿的具体数字为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和驳回张某请求的做法都是不妥当的。应当在树立起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意识的同时,对具体的信息与情形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重要性大小对相互冲突的权利进行平衡后决定哪种权利该让步,而不是只要涉及个人信息就认为是隐私,并不分大小轻重一概让其优于其他权利,进行特殊保护。

  (作者系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原标题:涉及个人的信息并不都是隐私)

(编辑: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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